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鑫利大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46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民初字第19508号 |
案号 |
(2016)京0101执33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张磊赔偿原告徐旭伤残赔偿金十八万四千四百二十二元; 二、驳回原告徐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徐旭负担1806元,由被告张磊负担1994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6-06-01 |
发布时间 |
2016-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怀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664602290A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街59号院57号楼一层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