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厦门洛矶山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54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丰民初字第1447号 |
案号 |
(2016)闽0503执033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志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小梅借款本金1859844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江志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小梅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 三、被告厦门洛矶山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江志强所负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厦门洛矶山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志强追偿; 四、驳回原告郭小梅的其它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10-17 |
发布时间 |
2016-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永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200705423900P |
登记机关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厦门市湖里区枋湖东路705号之一235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