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恒宝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63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龙新民初字第7887号 |
案号 |
(2016)闽0802执004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恒宝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秋荣借款本金11500000元,并支付以115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 二、被告黄木生对被告福建恒宝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木生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恒宝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1-25 |
发布时间 |
2016-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木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800746399820G |
登记机关 |
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121号A区四层(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