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恒宝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63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龙新民初字第6275号 |
案号 |
(2016)闽0802执003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龙岩市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龙岩经济开发区锦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23,992.96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6月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 二、被告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恒宝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黄木生对被告龙岩市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恒宝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黄木生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龙岩市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龙岩经济开发区锦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1-14 |
发布时间 |
2016-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木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800746399820G |
登记机关 |
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121号A区四层(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