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55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郑民四初字第78号 |
案号 |
(2016)豫01执9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曰内偿还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 本息1329537 7.2 7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 一并以1 3 2 9 5 3 7 7.2 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 0 1 4年1 2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 日止); 二、被告广西金海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赵秀霞、韩茂 俊、韩博研、韩松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三、被告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广西金海堂药业有限 责任公司、赵秀霞、韩茂俊、韩博研、韩松共同支付原告河 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用支出5万元; 四、驳回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7-08 |
发布时间 |
2016-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韩茂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汤阴长虹路东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