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硕达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67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红民一初字第2672号 |
案号 |
(2016)豫0702执14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冯永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新乡市正阳化工有限公司借款27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利息),河南硕达机械有限公司在上述数额范围内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驳回新乡市正阳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冯永奇、河南硕达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34元,由冯永奇、河南硕达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11-11 |
发布时间 |
2017-0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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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良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00796793340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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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乡市开发区11#街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