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志元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8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郑民四初字第296号 |
案号 |
(2016)豫01执10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南财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85000000元、利息5814444.44元、罚息160672.22元。并从2015年6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8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罚息21%/年支付逾期利息。二、河南财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643000元。三、河南省志元食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巷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向李霄锋所持有的财鑫集团9.9%的股份(对应出资额20000000元)、罗志元所持有的志元公司46.7%的股权(对应出资额100000000元)经折价、拍卖或者变更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仵树仁、罗志元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8-10 |
发布时间 |
2016-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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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罗志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628753890490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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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南省鹿邑县涡北镇志元食品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