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阳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53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宛龙民三初字第00319号 |
案号 |
(2016)豫1303执7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原告乔荣山、贺文桂和被告南阳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南阳豪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为有效协议。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南阳豪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鸿德购物公园1栋1楼459室,产权证号1301010727,鸿德购物公园1栋1楼458室,产权证号1301010729,鸿德购物公园1栋1楼457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5-04 |
发布时间 |
2016-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继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3006153040008 |
登记机关 |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阳市人民路鸿德花园(鸿德街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