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金牛王耐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0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606号 |
案号 |
(2016)豫0183执10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程书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尚全利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12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满时止); 二、被告程志远、程志刚、郑州金牛耐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程志、程志刚、郑州金牛王耐材有限公司承担此项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程书坤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4-07 |
发布时间 |
2016-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国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3780512540J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新密市来集镇李堂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