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浏阳市太平桥宏兴花炮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83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5964号 |
案号 |
(2019)湘0181执58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浏阳市太平桥宏兴花炮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宜春市金辉纸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85 6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85 66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潘曙光对上述所确定的浏阳市太平桥宏兴花炮厂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宜春市金辉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 084元,减半收取3 542元,保全申请费2 448元,共计5 990元,由宜春市金辉纸业有限公司负担290元,由浏阳市太平桥宏兴花炮厂负担5 7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时间 |
2019-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曙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81748390467K |
登记机关 |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浏阳市集里街道宏源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