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朗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42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105民初4956号 |
案号 |
(2018)鲁0105执5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朗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汽集团济南考格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24740元; 二、被告江苏朗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汽集团济南考格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6月22日的利息1032770.49元,2016年6月23日至2016年10月8日的利息以472474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计算,2016年10月9日之后的利息以412474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三、被告江苏朗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汽集团济南考格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1021元; 四、被告江苏朗景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邹浩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90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58090元,原告负担3000元,三被告共同负担5509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2-27 |
发布时间 |
2018-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邹萍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12564264060J |
登记机关 |
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沿江路9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