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安市康伯高岭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08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91民初609号 |
案号 |
(2019)冀0491执5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仓盛兴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金19999999.40元;二、被告河北仓盛兴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截止2018年5月3日利息273710.34元、罚息426128.06元;并以19999999.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075%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18年5月3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上述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武安市康伯高岭土有限公司、李龙苍、李云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对被告张华荣名下位于武安市中兴路东段路北同安小区4-3-402号房产、被告苑翠平名下位于武安市光明街北段路西锦绣城B座2-1203号房产、被告李晓宁名下位于武安市瑞馨园2-1-1101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对被告河北仓盛兴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作为抵押物的机器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300元,由被告河北仓盛兴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武安市康伯高岭土有限公司、李龙苍、李云如、张华荣、苑翠平、李晓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时间 |
2019-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0491执546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06 |
执行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699838.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温正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8170089149XG |
登记机关 |
武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伯延镇庄晏村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