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泺源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35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0)长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1)长执字第004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原告山东泺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韩明明2005年10月至2006年3月份的工资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泺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1-03-08 |
发布时间 |
2015-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清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113163509290H |
登记机关 |
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长清区归德镇驻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