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莒南县信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84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莒涝商初字第5号 |
案号 |
(2016)鲁1327执1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解除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莒南县信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签订的(莒南农信公)流借字(2014)年第27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莒南县信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 000 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被告张孝公、山东义信重机制造有限公司、王振军、山东玉和磨具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万威磨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条确定的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 800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莒南县信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孝公、山东义信重机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玉和磨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3-28 |
发布时间 |
2016-05-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琪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3271684928701 |
登记机关 |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莒南县涝坡镇驻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