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港信地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9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城 民初字第4839号 |
案号 |
(2015)城执字第019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截止2014年12月31日被告青岛港信地产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顺祥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三元豪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豪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胡思水、被告王军英共欠原告江志波本金6396667元,利息942442元,共计人民币7339109元,该六被告并承担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以本金63966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该六被告于2015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1000000元,剩余借款本息于2015年7月30日前全部付清。若该六被告任意一笔还款逾期,原告江志波有权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案款,该六被告并应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青岛港信地产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顺祥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三元豪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豪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胡思水、被告王军英于2015年5月30日前连带支付原告江志波律师费85000元。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8900元,由被告青岛港信地产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顺祥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三元豪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豪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胡思水、被告王军英负担,该六被告于2015年5月30日前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捺印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7-30 |
发布时间 |
2015-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德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145990216408 |
登记机关 |
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西郭庄社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