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杰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3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黄民初字第5211号 |
案号 |
(2015)黄执字第040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青岛东邦贵石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青岛杰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6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二、被告青岛杰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东邦贵石贸易有限公司厂房租金及押金360 000元。 三、被告青岛杰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青岛东邦贵石贸易有限公司装修费损失175 000元。 四、被告青岛杰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青岛东邦贵石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检验费2 500元。 五、被告青岛杰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东邦贵石贸易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3 000元。 六、驳回原告青岛东邦贵石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 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的上列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10-15 |
发布时间 |
2016-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金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207837173301 |
登记机关 |
青岛市前湾保税港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青岛保税区东京路6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