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大活粮油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79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洪民二初字第391号 |
案号 |
(2015)洪中执字第005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大活粮油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71.95392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二、被告江西大活粮油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律师费80000元;三、原告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有权就被告江西大活粮油有限公司、抚州中天油脂有限公司、王元和、徐成峰、徐成葵提供的抵押物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机器设备(房产证号:金房权证秀谷镇字第201301488、201301489、201202377、201202376、201202380、201202372、201202374、201202373、201202378、201202375、201202382、201202381、201202379号,洪房权证红字第506415号,洪房权证红字第1000162365号,洪房权证东字第437069号,洪房权证东字第312438号,金房权证秀谷镇字第201400789、201400790、201400788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金工国用(2012)第16号,金工国用(2014)第03号。他项权证号:金房他证秀谷镇字第20141223号,洪房他证东湖区字第1000967610、1000967607号,红房他证红谷滩新区字第1000967611、1000967609号,(金)赣工商抵受(动)字第2014042号)在上述第一、二项给付款项范围内通过折价或拍卖、变卖优先受偿;四、被告王建和、徐成峰、王元和对原告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就上述第三项抵押物优先受偿后不足清偿上述第一、二项的给付款项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抚州中天油脂有限公司、王元和、徐成峰、徐成葵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大活粮油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12-22 |
发布时间 |
2016-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金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