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97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02民初109号 |
案号 |
(2017)赣0102执17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华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止至2017年4月21日,利息8851.96元,罚息198万元,从2017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江西德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张华凤、陈伟、许志强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德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张华凤、陈伟、许志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华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18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6860元,由被告南昌华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江西德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张华凤、陈伟、许志强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8-11 |
发布时间 |
2017-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华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京东大道18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