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市杰利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7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小民初字第272号(2015)南小民初字第272号 |
案号 |
(2016)赣0121执15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市杰利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曹国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金林339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付清止)。 二、被告南昌市杰利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曹国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金林租金(自2013年3月1日起按每月2000元计至付清2015年9月7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6元,由被告南昌市杰利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曹国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11-10 |
发布时间 |
2016-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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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健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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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二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