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酒众全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07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6民初6号 |
案号 |
(2017)赣06执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酒众全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江支行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罚息3350074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1月21日,之后的罚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之后再上浮20%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江西酒众全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的义务,以被告上饶市龙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上饶县三清山西大道36号1幢101号、102号、103号、108号、109号、201号、202号、203号、208号的九处房产【房产证号为饶(县)房权证旭日街道办字第14027873、14027868、14027871、14026885、14026882、14027872、14027869、14027870、14026884号,总面积1571.66平方米】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担保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含逾期罚息)的范围内优先支付给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江支行; 三、被告上饶市龙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酒众全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5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38550元,由被告江西酒众全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饶市龙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3-30 |
发布时间 |
2017-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681060752300E |
登记机关 |
贵溪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贵溪市志光镇(镇政府院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