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浩楠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37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00118号(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00118号 |
案号 |
(2016)赣08执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反诉被告)李真清借款13803680元及其利息(以1380368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从2015年10月8日起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刘健、江西浩楠集团有限公司、刘红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622元,反诉费70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52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名骏置业有限公司、刘健、江西浩楠集团有限公司、刘红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10-12 |
发布时间 |
2016-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中航国际广场酒店办公楼90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