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大活粮油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79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民初字第2641号(2015)东民初字第2641号 |
案号 |
(2016)赣0102执10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大地农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00万元、利息计人民币278894.31元,合计人民币3278894.31元(截止2016年4月20日止;从2016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江西旗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西大活粮油有限公司、王建和、尹青华、徐成葵、王元和、邓建波对上项判决(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旗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西大活粮油有限公司、王建和、尹青华、徐成葵、王元和、邓建波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大地农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3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63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西省大地农品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7-19 |
发布时间 |
2016-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金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