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博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65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临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临执字第004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省博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东方富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并偿付利息。(借款合同期内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梁世平、江西普菲特实业有限公司、郭海斌、苏敏虹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9300元及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人民币12570元由被告江西省博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梁世平、江西普菲特实业有限公司、郭海斌、苏敏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09-16 |
发布时间 |
2016-0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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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梁世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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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