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四江顺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5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云民三初字第905号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黔0103执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四江顺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黔东南州百丰机械土石方开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71万元,并从2013年9月7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黔东南州百丰机械土石方开挖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罚款至该271万元工程款实际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黔东南州百丰机械土石方开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886元,由被告贵州四江顺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贵州四江顺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7-01-03 |
发布时间 |
2017-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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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白宗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102055010150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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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隆枫丹白鹭城市花园A栋3单元3层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