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绵阳祥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32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涪民初字第3606号 |
案号 |
(2016)川0703执3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绵阳祥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绵阳诚信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的轮胎款68万元,并承担该款从2014年3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若被告绵阳祥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资金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绵阳诚信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300元,由被告绵阳祥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02-22 |
发布时间 |
2016-05-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唐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7035632939004 |
登记机关 |
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尖峰村六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