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充泽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0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29民初1725号 |
案号 |
(2017)川0129执5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充泽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川墙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99,999.9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99,999.95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1日起,按每日0.5‰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7.00元,由被告南充泽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6-05 |
发布时间 |
2017-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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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唐作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300595077540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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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