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铁岭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42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1202执2002号 |
案号 |
(2020)辽1202执恢20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铁岭经济开发区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铁岭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铁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26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5.6%计算)。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铁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其他其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 600元,由被告铁岭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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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秀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200574298571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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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经济开发区起步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