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金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23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502民初1878号 |
案号 |
(2018)鄂0502执4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海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南湖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12月22日按年利率8.4%计收利息,2016年12月2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6%计收利息),并由被告马海兴支付原告湖北宜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南湖支行本案一审律师服务费4100元; 二、被告马海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南湖支行偿还借款利息127672.7元。 三、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南湖支行对被告马海兴、唐丽玲共同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小溪塔街办松湖路17号星湖湾(房权证号为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00400460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即有权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偿还第一、二项判项的债务。 四、被告唐丽玲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被告湖北金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六、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南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2820元,减半收取64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马海兴、唐丽玲共同负担,被告马海兴、唐丽玲负担的部分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转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南湖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3-20 |
发布时间 |
2018-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红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5060823485607 |
登记机关 |
宜昌市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宜昌市夷陵区三斗坪镇柏果埫村2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