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昌卓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05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145号 |
案号 |
(2016)鄂05执恢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克岸于2014年4月2日前偿还原告黄园园借款本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元)。 二、被告吴克岸于2014年4月20日前偿还原告黄园园借款利息贰拾壹万玖仟玖佰玖拾伍元(¥219995元)。[从2013年2月4日起至2014年4月20日止,按月息2%计算] 三、下余借款300万元,由被告吴克岸分五次偿还给原告黄园园。从2014年5月起每月10日前偿还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元),在2014年9月10日前清偿全部借款。并从2014年4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按期一并支付利息。若被告吴克岸任意一期未履行,则原告可以就下余借款总金额申请强制执行。 四、被告宜昌卓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被告吴克岸负担。 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6-05-17 |
发布时间 |
2016-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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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克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500790585700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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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宜昌市东山大道11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