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粤禽种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99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04民初13277号 |
案号 |
(2018)粤0104执2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被告广东粤禽育种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广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46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从2015年6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946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广东粤禽种业有限公司、胡刚安对被告广东粤禽育种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粤禽种业有限公司、胡刚安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粤禽育种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广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726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粤禽育种有限公司、广东粤禽种业有限公司、胡刚安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02 |
发布时间 |
2018-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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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刚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823779971870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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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阳山县阳城镇闪光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