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中新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77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一法民一初字第162号 |
案号 |
(2016)粤1971执183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林武偿还借款本金2424328.76元以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从2014年4月13日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二、被告东莞市日之泉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东莞日之泉蒸馏水有限公司、东莞市中新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林勤、林志伟、林俊聪、杨佩云、袁健华对被告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林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84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56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2619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11-10 |
发布时间 |
2017-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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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林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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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东莞市中堂镇中潢路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