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融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88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1民初6880号
案号
(2019)苏0321执47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融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利息按照年利率7.28%,罚息、复息按照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的利率标准,自2018年8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已偿还利息8890.78元。本案中的借款本息,如有其它已偿还的部分,一并扣除));二、被告徐州融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2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利息按照年利率7.88%,罚息、复息按照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的利率标准,自2016年6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已偿还利息1364389.04元。本案中的借款本息,如有其它已偿还的部分,一并扣除);三、在被告徐州融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苏(2016)丰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76号]不动产证明书中记载的抵押物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李义淮、孔玲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融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3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徐州融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义淮、孔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12-09
发布时间
2020-0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义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32108831103XJ
登记机关
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丰徐路北两公里处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