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裕宝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93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00869号 |
案号 |
(2015)穗云法执字第068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与三被告一致确认在履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GDK47610012013000196)过程中,被告广东裕宝伟业种仪』\展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354895.64 元。 二、被告广夺举宝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 归还借款本金的时间及金额如下:于20 1 5 年 7月25。日之前 归还原告 1 50000元;于201 5 年 1 0月25日之前 归还原告 150000 元; 于2016 年月25日之前 归还原告 1 50000 元;于1016 年 4月25日之 前砂3还原告 1 50000 元; 于2016 年 7月25日之前 归还原告 335000 元;于2016 年 10月25日之前 归还原告 335000 元;于201 7 年 1月25日之 前 归还原告 335000 元; 于2017 年 4月25日之 前 归还原告3749895.64 元。款由原、被告双方自行交接。 三、上述借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5%计算。利息=本金X实际天数 X日利率。被告广东裕宝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当从201 5 年 6月30日之前开始支付第一笔利息,之后的利息于每季度的2 1日前结清所欠原告的利息,利息支付至被告广东裕宝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还清本金时止。 四、被告广州市宇宝数码科技制品有限公司、刘裕章对被告广东裕宝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如果被告广东裕宝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宇宝数码科技制品有限 公司、刘裕章逾期履行上述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有权就所欠借款本金5354895.64 元及所欠利息中被告广东裕宝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广州市宇宝数码科技制品有限公司、刘裕章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 申请执行。 六、被告广东裕宝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广州市花都区雅瑶镇广花六路9号A35、36栋房屋的抵押权人为原告,原告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八、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 印 起生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5-07-27 |
发布时间 |
2015-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光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693089601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私企区凤翔南路5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