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铜山县兴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32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泉商初字第0082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苏0311执15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铜山县兴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2014年4月25日止以1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2%计算;自2014年4月26日起,以1500万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总额以不超过200万元为限)。 二、被告铜山县兴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本金1000万元及敞口风险管理费30万元,手续费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26日起,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且以不超过月息0.5%为限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的总额以不超过45万元为限)。 三、被告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厉洪兴、厉恩保对上述款项在2500万元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800元,由被告铜山县兴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厉洪兴、厉恩保在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6-01 |
发布时间 |
2017-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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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素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12663256170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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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高皇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