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胡氏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20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03民初881号 |
案号 |
(2016)苏0213执6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胡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22日为461365.22元;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88%计算),利随本清。 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江阴梦工房制衣有限公司的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503322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和澄土他项(2015)第393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9604200元范围内,对江阴胡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及诉讼费的给付优先受偿;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江阴梦工房制衣有限公司的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503323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和澄土他项(2015)第393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5432600元范围内,对江阴胡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及诉讼费的给付优先受偿。 三、江阴胡氏机械有限公司、胡金龙、谭韩英、胡圣超、胡芳对江阴胡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769元,减半收取593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4385元(已由广发银行无锡分行预交),由胡氏科技公司、胡氏公司、胡金龙、谭韩英、胡圣超、胡芳共同负担(广发银行无锡分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胡氏科技公司、胡氏公司、胡金龙、谭韩英、胡圣超、胡芳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胡氏科技公司、胡氏公司、胡金龙、谭韩英、胡圣超、胡芳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广发银行无锡分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七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此页无正文)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9-19 |
发布时间 |
2016-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谭韩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江阴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工业集中区兴业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