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锦辰不锈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91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兴商初字第00680号 |
案号 |
(2016)苏1281执15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兴化市新天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徐文东、周建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兴化市戴南镇钢联投资有限公司借款35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二、被告泰州市锦辰不锈钢有限公司、徐杰、江苏牛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牛松茂对被告兴化市新天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徐文东、周建香应按本判决第一条履行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泰州市锦辰不锈钢有限公司、徐杰、江苏牛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牛松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兴化市新天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徐文东、周建香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60元,由被告兴化市新天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徐文东、周建香负担,被告泰州市锦辰不锈钢有限公司、徐杰、江苏牛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牛松茂负连带给付义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110104005888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4-18 |
发布时间 |
2016-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1569178970T |
登记机关 |
兴化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兴化市戴南镇孙堡工业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