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明园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2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南扬商初字第00433号 |
案号 |
(2016)苏0203执5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沈元仁、王莲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偿还工行无锡新区支行借款本金3167799.22元、利息及罚息(计算至2014年8月11日为20698.92元,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167799.22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15%再上浮50%计算),息随本清。 二、沈元仁、王莲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工行无锡新区支行律师代理费7.5万元。 三、确认明园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截至2014年7月18日沈元仁、王莲英结欠工行无锡新区支行的借款本金、利息和本判决主文第二项所确定的律师费以及本案诉讼费用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工行无锡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38115元(已由工行无锡新区支行预交),由沈元仁、王莲英共同负担,沈元仁、王莲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直接将所负担的诉讼费支付给工行无锡新区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4-20 |
发布时间 |
2016-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沈园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14753224500X |
登记机关 |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新区鸿山镇后宅后中路4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