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宏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04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江宁淳民初字第00042号 |
案号 |
(2016)苏0115执6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江苏宏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黄风达384934.17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以384934.17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驳回原告黄风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221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11241元,由被告宏军公司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黄风达垫付,被告宏军公司在给付上项款额时应加付此垫款)。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20 |
发布时间 |
2016-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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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宏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5690432520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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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土桥社区桂园南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