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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宏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904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江宁淳民初字第00042号
案号
(2016)苏0115执6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江苏宏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黄风达384934.17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以384934.17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驳回原告黄风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221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11241元,由被告宏军公司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黄风达垫付,被告宏军公司在给付上项款额时应加付此垫款)。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1-20
发布时间
2016-06-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宏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56904325202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土桥社区桂园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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