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那氏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56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香民四初字第11号 |
案号 |
(2014)香执字第005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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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黑龙江那氏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〇一队勘查费3152674.24元。其中200万元抵消双方浩良河吉兴村金多金属普查合同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剩余勘查费为1152674.24元。被告黑龙江那氏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定于2014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〇一队勘查费50万元;余款652674.24元定于2014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〇一队。案件受理费3204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6021元,由被告黑龙江那氏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款于2014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〇一队。如被告黑龙江那氏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4-08-19 |
发布时间 |
2016-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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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宋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0665658210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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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鸡东县四山林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