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呼玛县天地山野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51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外民三初字第870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5)外法执字第005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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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呼玛县天地山野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陈迪借款本金8,500,000元,截止2015年3月12日的利息2,500,000元,2015年3月13日至2016年1月20日的利息1,000,000元,原告陈迪免除被告呼玛县天地山野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利息500,000元。 二、被告呼玛县天地山野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22日给付原告陈迪250,000元,2015年3月31日给付原告陈迪250,000元。自2015年4月起,每月20日之前给付原告陈迪1,100,000元,共计十个月(自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 三、如被告呼玛县天地山野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有任何一期发生逾期,被告呼玛县天地山野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仍需支付先前已免除的利息500,000元,并且原告陈迪有权要求被告呼玛县天地山野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剩余全部借款(以11,500,000元为基数,扣除已经偿还的部分)。 四、如被告呼玛县天地山野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对于未履行的部分原告陈迪有权对被告呼玛县天地山野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呼玛县龙江街南、园西社区西侧房屋(房产证号:呼玛县房权证呼镇房字第00019239号)及位于呼玛县对俄经济贸易园区房屋(房产证号:呼玛县房权证呼镇房字第0001924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如被告呼玛县天地山野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被告张文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原告陈迪撤回对被告展淑玉的起诉,并承诺以后不再对展淑玉提起民事诉讼。 七、原告陈迪不再追究被告呼玛县天地山野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张文涛其他经济责任。 案件受理费71300元,减半收取36650元,由原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4-07 |
发布时间 |
2016-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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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文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2721565170330Q |
登记机关 |
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呼玛镇大兴安岭呼玛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