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1337****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案号 |
(2015)安法铁执字第000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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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给付原告邢祥军钢材款1,900,000.00元,支付利息2,280,000.00元,合计4,180,0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案件受理费 20,120.00元,由被告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达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5-12-30 |
发布时间 |
2016-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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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梁建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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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