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深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40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603民初2540号 |
案号 |
(2018)辽0603执4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辽宁深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益达盛源科技有限公司48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 200元,减半收取22 600元,由被告辽宁深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辽宁深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待执行时由被告辽宁深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3-06 |
发布时间 |
2018-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杭宇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600064090260G |
登记机关 |
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仪器仪表产业基地中央大道31-1号楼C区0506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