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64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91民初740号 |
案号 |
(2018)辽0191执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志12.3万元; 二、被告沈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志利息4.7万元; 三、驳回原告王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沈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3-15 |
发布时间 |
2018-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晓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67464726100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