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志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04********4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784民初8756号 |
案号 |
(2019)浙0784执19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永康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执行人浙江高博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舒宁工贸有限公司、高美平、金志江归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标的1192633.75元并支付利息15080元及罚息、复利,由被执行人高美玲、傅浙鲁、王绿珍、高斌对上述款项和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1344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4-22 |
发布时间 |
2019-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