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市宏成饲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46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民四初1644号 |
案号 |
(2015)沈河执字第028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市宏成饲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12,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685,870.30元; 二、被告沈阳市宗达聚氨酯泡沫复合材料制造厂、金庸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诉讼费人民币97,0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52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沈阳市宏成饲料有限公司、沈阳市宗达聚氨酯泡沫复合材料制造厂、金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5-10-19 |
发布时间 |
2016-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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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金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12734650790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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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沈阳市东陵区高坎镇兴隆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