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0********422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1082民初535号 |
案号 |
(2018)晋1082执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霍州市圣达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41391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1413915元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7525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8-05-07 |
发布时间 |
2018-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卫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000X02786422T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两渡镇崔家沟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