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鑫兴联科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63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迎民初字第2938号 |
案号 |
(2017)晋0106执9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原市华东兴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四百九十九万五千九百九十元二分及利息(从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5月28日按年息7.28%计算,从2014年5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10.92%计算。) 二、被告山西鑫兴联科贸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昌浩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太原市宝利吉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刘建光、被告冯刚巍对就被告太原市华东兴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及诉讼费、保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太原市华东兴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万零七百八十八元、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太原市华东兴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7-04-18 |
发布时间 |
2017-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殿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龙盛钢材市场南楼4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