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奇世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2********77X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25民初503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18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建芝合理经济损失17216.80元(含被告李海波垫付款400元)。 二、被告唐山奇世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建芝合理经济损失5772.78元。 上述一、二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李建芝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12元,由被告唐山奇世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8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22 |
发布时间 |
2019-01-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曹建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578702577X0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乐亭县乐亭镇南新街6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