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乐亭县乐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3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225民初3514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37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乐亭县乐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按月利率8.433333‰支付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6499995‰支付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刘佳伟、乐亭县昌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乐亭县乐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垫付4000元,其余14300元及保全费5000元已缓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4000元,其余19300元交至法院。被告刘佳伟、乐亭县昌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30 |
发布时间 |
2018-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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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佳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5563210300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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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乐亭县乐亭镇蔡各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