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馆陶县思月陶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72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421民初1846号 |
案号 |
(2017)冀0421执8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馆陶县思月陶艺有限公司、李思月、张秀芳共同偿还原告许丽红借款本金1050000元; 二、被告馆陶县思月陶艺有限公司、李思月、张秀芳支付原告许丽红自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止利息283500元; 三、被告馆陶县思月陶艺有限公司、李思月、张秀芳支付原告许丽红自2016年8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050000元为标准按照月利率1.5%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4-24 |
发布时间 |
2017-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思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33107200280L |
登记机关 |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馆陶县工业小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