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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馆陶县思月陶艺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072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421民初1846号
案号
(2017)冀0421执8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馆陶县思月陶艺有限公司、李思月、张秀芳共同偿还原告许丽红借款本金1050000元; 二、被告馆陶县思月陶艺有限公司、李思月、张秀芳支付原告许丽红自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止利息283500元; 三、被告馆陶县思月陶艺有限公司、李思月、张秀芳支付原告许丽红自2016年8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050000元为标准按照月利率1.5%计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7-04-24
发布时间
2017-09-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思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33107200280L
登记机关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馆陶县工业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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